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九九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取財等案件(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二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恐嚇取財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四號(九十年偵字第三二七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五年,嗣於同年六月二十九日確定。詎其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三二號),並已於九十一年九月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何俏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