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5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53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宏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宏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宏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民國99年5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游宏智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52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82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84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55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78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9月、9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7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
55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3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㈡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8
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2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84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受刑人自99年5月25日入監執行,上開㈠、㈡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年9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6月1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