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24號原告 賴志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禾瑩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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