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77號聲請人 王定宇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施明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案號:本院103年度上更㈠字第5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規定,法庭開庭時,非經審判長核准,並
不得錄音;此項錄音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司法院據以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25日以院台廳司一字第0000000000號令修正發布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於第2條前段規定「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事)件及家事、少年保護事件於法院內開庭時,應予錄音。」、第8條第1項本文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蓋法庭錄音內容非僅當事人之錄音資料,亦包括其他在場陳述人員之錄音資料,且於技術上尚無法將當事人與其他在場人員之錄音資料分離,而提供拷貝上開錄音資料亦屬公務機關對於保有個人資料之利用,爰參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7款規定,明定應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同意,始得請求付費交付錄音光碟,以資週全(上開規定之修正總說明第8點參照)。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3年度上更㈠字第53號民事事件,103年7月10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查,當次準備程序在場陳述之人有聲請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本院於103年8月29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提出陳嘉君同意本院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之書面,聲請人於103年9月2日收受通知,並未遵期提出,是聲請人之聲請尚與前揭規定不合,爰不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鍾素鳳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