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3號原告 陳有德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代表人 袁國治 訴訟代理人 劉天佑
王群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於民國107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尚待確認原告聲明及傳喚證人作證,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建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陳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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