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0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016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台北老人養護中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向主管機關申請債務人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申請書及主管機關之回函,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4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