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146號原告甲○○
戊○○乙○○被告丁○○
己○○庚○○丙○○辛○○共同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 律師
任順 律師上列被告因95年度自字第13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95年度自字第13號背信等案件,經本院認定被告等罪嫌不足,經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耀興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