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交易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甲○○被告乙○○被告嶸達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松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6年度審交易字第1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96年度審交易字第150號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林孟宜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