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71號聲請人甲○○○
壹、上列聲請人聲報朔太科技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依規定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公司法第88條參照)。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黃珮娟附記:
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公司法第88條:「清算人於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