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7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73號

聲請人 林統二 即技嘉工程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李婉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73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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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鴻利匯興業股份

有限公司 王慶鐘

台中商業銀行

中正分行

113年5月31日

17,200元

SDA0171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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