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原告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 律師被告 張嘉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侵訴字第3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嘉良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0000000000及其母親0000000000A(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之規定,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爰就被害人及其親屬之姓名、住址等相關資料均以代號表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 爰依 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蘇雅慧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許億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