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2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殿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執聲字第2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之鞋子拾叁雙、耳環柒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三、查被告陳殿文所違反如聲請意旨所載之商標法案件所扣案仿冒「CHANEL」商標鞋子13雙、耳環7件係被告販賣之物,應依上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本件聲請經核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羽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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