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重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50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軍衛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4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言詞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江軍衛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4日當庭以言詞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告訴人劉金龍於同年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是本案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應依通常程序審判,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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