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調裁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調裁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3年度家調裁字第62號聲請人 林武傑 相對人 陳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兩造間父子關係不存在。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68年3月18日與聲請人之母林愛珠結婚,嗣於同年7月16日離婚,而聲請人早於65年8月22日即於該婚姻關係存續前即已出生,兩造並無父子血緣關係等情,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核與DNA血緣鑑定結果相對人不可能為聲請人之生父之事實相符,有法務部調查局103年12月3日調科肆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DNA鑑識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稽。又聲請人既不受婚生推定,自不受否認之訴除斥期間之限制。從而,兩造合意具狀聲請本院裁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映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