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1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106號原告 董倫卿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繳。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