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2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毒偵字第22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李明鴻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⒈至編號⒊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李明鴻前於民國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
一級、第二級毒品行為,經依本院95年度審毒聲字第271號裁定於95年12月28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至96年2月14日因認其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然其於該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7年間,又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第①案),足認其再犯率甚高,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
㈡其另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
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第②案),其於98年1月18日入監執行前開第①案、第②案,至同年10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㈢嗣其果未能戒除毒癮,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
,於101年2月20日19時、20時許,在位於南投縣南投市○○路293之5號之「南僑旅社」第201室,以將海洛因摻水稀釋置入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同年月22日23時30分許,經警依法經其同意後至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⒈至編號⒊所示之物而查獲,而李明鴻嗣經警於翌日(23日)凌晨2時10分許依法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亦確呈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陽性反應。
㈣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李明鴻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參見本院卷第37頁、第47頁)。
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表1紙、查扣毒品照片2張、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101年3月21日草療鑑字第1010300129號鑑定書、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報告日期:101年
3月8日、實驗編號: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見偵卷第36頁、第47頁、第165頁至第166頁)。㈢扣得如附表編號⒈至編號⒊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指之第
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李明鴻施用海洛因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又被告持有海洛因之行為,乃施用行為之當然手段,不另論罪。
㈡被告曾受犯罪事實㈡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於本院卷、偵查卷內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因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本院審酌被告:⑴因施用毒品行為,經觀察、勒戒處分及刑
之執行完畢,仍無視國家杜絕毒品之政策,而又施用第一級毒品1次,其行為誠屬可議;⑵惟念及施用毒品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他人權益損害尚非甚鉅;⑶並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⒈至編號⒉所示之白色粉末2小包經鑑定後
,認係海洛因;如附表編號⒊所示之杓子1支,經送驗後,認均含海洛因成分且無法析離,此均有前開鑑定書附卷可稽,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㈢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繕具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仁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名稱│數量│備註│├──┼─────┼───────────┼────────┤│⒈│第一級毒品│1包││││海洛因│送驗淨重:1.7815公克│││││驗餘淨重:1.7689公克││├──┼─────┼───────────┼────────┤│⒉│第一級毒品│1包││││海洛因│送驗淨重:0.9304公克│││││驗餘淨重:0.9157公克││├──┼─────┼───────────┼────────┤│⒊│杓子│1支│內含海洛因成分且│││││無法析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