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救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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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救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莊媁鈞
相 對 人 陳國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100年度中簡
字第3057號,原案號為100年度中小字第2616號),聲請人
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乃申請法律扶
助獲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
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參,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
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