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87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間因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
8月3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即96年度板簡字第8780號宣示判決筆
錄)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即第二審之裁判費,
經本庭以書面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繳納,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10月4日合法送達該上訴人
,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及依法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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