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名諒 (原名 張宗聖 )
陳沛翎 (原名 陳碧蓮 )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下同)6,962,1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0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