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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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95號原告 蘇邵明靜 原告與被告達利營造興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80,23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0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