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95年度台覆字第99號刑事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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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5年台覆字第99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九九號
聲請覆議人甲○○男民上列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決定(九十四年度賠字第四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下:
主文覆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覆議,應於決定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此觀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冤獄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覆議人甲○○對於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賠字第四號決定聲請覆議,應送達聲請覆議人之決定係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覆議期間自決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二日,算至九十五年一月十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覆議人遲至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始聲請覆議,顯已逾期,自難認為合法,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啟賓
委員 呂潮澤 委員 許朝雄 委員 謝正勝 委員 劉福來 委員 洪文章 委員徐文亮委員 呂丹玉 委員 呂永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
J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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