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5年台覆字第107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一0七號
聲請覆議人甲○○男民
11樓上列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決定(九十四年度賠字第六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下:
主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由本件聲請覆議人即賠償聲請人甲○○(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一清專案」,於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一日經前台灣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羈押至七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嗣經該部軍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七十四年警偵清字第五三二號),爰依規定聲請國家賠償等語。惟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五年請求期間,自該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即八十九年二月五日起(原決定誤載為二月四日),算至九十四年二月四日即告屆滿。聲請人遲至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始提出請求,有其提出之聲請狀上原決定機關收狀日期戳記章足憑,顯已逾期。原決定以聲請人已逾請求賠償之法定期間,駁回其請求,於法洵無違誤。聲請覆議意旨以聲請人於八十九年二月四日至九十四年二月四日間,未收到相關法院之信件通知,始遲誤聲請賠償期間云云,指摘原決定不當,非有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啟賓
委員 呂潮澤 委員 許朝雄 委員 謝正勝 委員 劉福來 委員 洪文章 委員 徐文亮 委員 呂丹玉 委員 呂永福 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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