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95年度台覆字第109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5年台覆字第109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一0九號
聲請覆議人甲○○男民
號上列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決定(九十五年度賠字第一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下:
主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由本件聲請覆議人即聲請賠償人甲○○(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於民國七十年一月十五日因叛亂案遭逮捕羈押,至同年四月間經軍事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爰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之規定,請求受羈押期間之賠償等語。惟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所定之五年請求期間,應至九十四年二月四日屆滿,聲請人遲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始提起本件請求,有其提出之聲請狀上原決定機關收狀章印文在卷可稽,顯已逾期,原決定機關以其已逾請求賠償之法定期間,予以駁回,於法洵無違誤。聲請人聲請覆議,並未提出覆議理由,原決定自應予以維持。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啟賓
委員呂潮澤委員許朝雄委員謝正勝委員劉福來委員洪文章委員徐文亮委員呂丹玉委員呂永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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