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小字第4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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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小字第4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威明
楊世宗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如主文所示之信用卡消費款及約定之遲延利息,業據其提出申請書及帳單等證物為證,且被告具狀到院對積欠上揭金額未予爭執,因此堪認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被告另辯稱目前收入不穩無法清償,且希望原告停止計息等,乃被告清償能力問題,僅能由被告另與原告協議和解以資解決,要難據此認原告不得依約請求被告給付約定利息。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