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780號原告 陳茹 被告 王翔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6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61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判決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謝昱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