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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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2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211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伍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