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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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載,與附表編號6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所列編號6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贓物│非駕業務致死│毒品防制條例│├───┬───┼─────────────┼─────────────┼─────────────┤││應予│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月││宣告刑│減刑│││││├───┼─────────────┼─────────────┼─────────────┤││不應││││││減刑││││├───┴───┼─────────────┼─────────────┼─────────────┤│犯罪日期│90年1月1日│89年9月22日│90年8月17日至││年月日│││90年8月21日止│├───┬───┼─────────────┼─────────────┼─────────────┤│偵查機│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0年偵字第806、6893號│89年偵字第19348號│90年毒偵字第3582號│├───┼───┼─────────────┼─────────────┼─────────────┤│最後事│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0年易字1707號│90年交易字第533號│90年訴字第1378號││├───┼─────────────┼─────────────┼─────────────┤││日期│91年3月29日│91年8月20日│91年2月27日│├───┼───┼─────────────┼─────────────┼─────────────┤│確定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期├───┼─────────────┼─────────────┼─────────────┤││案號│90年易字第1707號│91年聲字第1358號│90訴年字第1378號││├───┼─────────────┼─────────────┼─────────────┤││日期│91年5月2日│92年2月11日│91年3月2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二月十五日│六月│五月│├───────┼─────────────┼─────────────┼─────────────┤│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共同連續偽造有價證券│├───┬───┼─────────────┼─────────────┼─────────────┤││應予│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五月│││宣告刑│減刑│││││├───┼─────────────┼─────────────┼─────────────┤││不應│││有期徒刑二年一月│││減刑││││├───┴───┼─────────────┼─────────────┼─────────────┤│犯罪日期│90年8月初至90│90年1月中│89年11月9日起至89││年月日│年8月21日止││年12月中旬某日止│├───┬───┼─────────────┼─────────────┼─────────────┤│偵查機│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0年毒偵字第3582號│91年偵字第3191號│91年偵字第3680號│││││││├───┼───┼─────────────┼─────────────┼─────────────┤│最後事│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0年訴字第1378號│92年簡字第117號│91年訴字第402號││├───┼─────────────┼─────────────┼─────────────┤││日期│91年2月27日│92年6月17日│92年11月24日│├───┼───┼─────────────┼─────────────┼─────────────┤│確定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0年訴字第1378號│92年簡字第117號│91年訴字第402號││├───┼─────────────┼─────────────┼─────────────┤││日期│91年3月21日│92年6月17日│92年12月18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刑法第201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1項、第4項││├───────┼─────────────┼─────────────┼─────────────┤│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二月十五日│二月十五日│二年一月││││││├───────┼─────────────┼─────────────┼─────────────┤│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