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坤昇選任辯護人邱芬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柏霖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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