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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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訴字第6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寸重禮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5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寸重禮為位於桃園市○○區○○○街00號「世紀三星第3期社區」(下稱本案社區)之住戶,詎其竟因未按時繳納管理費遭催繳即心生不滿,而於民國110年3月26日14時許,至本案社區守衛室之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情況下,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本案社區之保全公司副總經理即告訴人 許台林 稱:「操你媽」、「幹你娘」等語,足以貶損許台林之名譽及人格;復基於傷害之犯意,手持未熄滅之菸蒂彈向許台林,致其受有右眼瞼灼傷併眼結膜異物及急性結膜炎之傷害。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上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調解成立,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高上茹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