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05號原告 齊正學 被告 林義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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