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74號聲請人 李鳳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附表權利範圍欄「分別共有2分之」之記載應更正為「分別共有2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且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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