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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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383號聲請人 崔震偉 相對人 劉以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惟相對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1年5月1日業已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各1份在卷足稽,則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許怡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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