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8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裕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文華 因109年訴字第382號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0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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