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97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零伍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捌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柒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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