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原交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善宇指定辯護人楊大維(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善宇因酒醉駕車公共危險、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鄭虹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許育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