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7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執聲沒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涉嫌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有保證金收據1件附卷可稽。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此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訂有明文。茲以受刑人乙○○經傳、拘無著,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回證、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各2件、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實已經逃匿無蹤,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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