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除附表編號1之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95.8.31」、編號11之判決確定日期欄應更正為「98.10.19」外,其餘均詳如附表),均經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自應准許。
三、綜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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