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9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981號債權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洪進評 債務人 楊淑貞 債務人 謝有松 法定代理人楊淑貞債務人 謝宇茵 法定代理人楊淑貞債務人 謝宜君 法定代理人楊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四日起至自逾期之日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