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96年5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7月15日法矯字第0970906363號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後,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閔華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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