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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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0號聲請人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相對人丙○○、乙○○之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二、已定20日以上期日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證明(如以存證信函催告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須註明保全程序卷、提存卷及本案訴訟卷之案號)。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