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乙○○
號
相 對 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惟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
學貸款申請書,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及非顯
無勝訴之望,惟查,聲請人94及95年度各有薪資所得新臺幣
(下同)30萬餘元,有其財產總歸戶資料在卷可稽。而本院
97年中補字第875號事件應補繳之裁判費僅1,990元,參諸上
開聲請人所有財產狀況,應足以支付,是其聲請訴訟救助自
難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