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8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8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8060號聲請人 邱妙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麗峰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6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票據法第124條並為本票所準用。請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日?(因系爭本票之到期日民國109年4月20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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