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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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17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蔣青蕓
被   告  劉修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400元,及其中新臺幣50,000元部分,
自民國94年7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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