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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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49號聲請人 藍玉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7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何嘉倫┌─────────────────────────────────────────────┐│股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4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03│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