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1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中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中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中彥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4年6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潘中彥因違反電信法、贓物、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3月(10罪)、5月,共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於104年6月9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6年2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12月2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毓伶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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