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68號上訴人 吳炳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仇培峯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萬元,應徵裁判費6萬2,3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