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5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弘上列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民國103年9月2日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二)參照〕。且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358號卷附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3至7所示之罪刑,分別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年在案,是本院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10年之範圍。另參以附表編號1、2為施用毒品罪、編號3、4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編號5、6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編號7轉讓禁藥罪,各該部分間之罪質差異,揆諸上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暨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行為時間間隔非長、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子惠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項│├───────┼───────────┼───────────┼───────────┤│犯罪日期│107年2月11日│107年2月11日│106年9月19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案號│年度毒偵字第343號│年度毒偵字第343號│年度偵字第1993號、第29│││││33號、第3104號、第3660│││││號、107年度蒞追字第8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91號│107年度訴字第491號│107年度訴字第973號、第││││││1258號││├───┼───────────┼───────────┼───────────┤│事實審│判決│107年6月6日│107年6月6日│108年2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91號│107年度訴字第491號│107年度訴字第973號、第││││││1258號││├───┼───────────┼───────────┼───────────┤│判決│判決確│107年6月6日│107年6月6日│108年3月12日│││定日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1)有期徒刑7年8月。│(1)有期徒刑3年9月。│(1)有期徒刑3年8月。│││(2)有期徒刑7年8月。│(2)有期徒刑3年9月。│(2)有期徒刑3年8月。│││(3)有期徒刑7年8月。│(3)有期徒刑3年9月。││││(4)有期徒刑7年8月。│(4)有期徒刑3年9月。│││││(5)有期徒刑3年9月。│││││(6)有期徒刑3年9月。││├───────┼───────────┼───────────┼───────────┤│所犯法條│(1)至(4)均係毒品危害防│(1)至(6)均係毒品危害防│(1)、(2)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制條例第4條第2項│制條例第4條第2項│├───────┼───────────┼───────────┼───────────┤│犯罪日期│(1)106年9月24日│(1)106年11月14日│(1)106年12月11日│││(2)106年10月14日│(2)106年12月8日│(2)106年12月14日│││(3)106年11月22日│(3)106年12月17日││││(4)106年11月28日│(4)107年1月15日│││││(5)106年10月中旬某日│││││(6)106年11月6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案號│年度偵字第1993號、第29│年度偵字第1993號、第29│年度偵字第1993號、第29│││33號、第3104號、第3660│33號、第3104號、第3660│33號、第3104號、第3660│││號、107年度蒞追字第8號│號、107年度蒞追字第8號│號、107年度蒞追字第8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73號、第│107年度訴字第973號、第│107年度訴字第973號、第││││1258號│1258號│1258號││├───┼───────────┼───────────┼───────────┤│事實審│判決│108年2月13日│108年2月13日│108年2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73號、第│107年度訴字第973號、第│107年度訴字第973號、第││││1258號│1258號│1258號││├───┼───────────┼───────────┼───────────┤│判決│判決確│108年3月12日│108年3月12日│108年3月12日│││定日期││││└───┴───┴───────────┴───────────┴───────────┘┌───────┬───────────┐│編號│7│├───────┼───────────┤│罪名│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犯罪日期│107年2月11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案號│年度偵字第1993號、第29│││33號、第3104號、第3660│││號、107年度蒞追字第8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73號、第││││1258號││├───┼───────────┤│事實審│判決│108年2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73號、第││││1258號││├───┼───────────┤│判決│判決確│108年3月12日│││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