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6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曉鳳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