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9號原告丁○○原名 曾肆政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正雄 律師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前三人共同 楊俊彥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北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