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5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七ОО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業登記,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聲請書誤載為十日)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業登記,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壢簡字第七五八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五七五號),判處拘役三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查,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